美国最高法院2014-2015年度报道(六):耶路撒冷和渔夫
2015-03-19
耶路撒冷和渔夫有什么关系?

回答是:这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十一月里听取的两个案子,一个是关于哪个政府分支决定在耶路撒冷出生的美国公民的美国护照上标注的出生国家(齐弗托夫斯基诉克里, Zivotofsky v. Kerry),另外一个是关于一个把鱼扔回海里的渔民是否违反了严惩销毁证据的联邦法律Sarbanes-Oxley Act(耶茨诉美利坚合众国,Yates v. United States)。两个完全风马牛不相及的话题凸显了最高法院每天处理的这些包罗万象的法律问题。

像很多最后闹到最高法院的案子一样,齐弗托夫斯基诉克里的案情本身极其简单:1948年以来美国政府的官方立场一向是不承认耶路撒冷属于任何一个国家。但是2002年美国国会通过了一项法令说如果一个在耶路撒冷出生美国公民要求把出生国家列为“以色列”,国务院必须如此办理。小布什总统牢骚满腹地签署了法令,但是同时声称这个法律侵犯了行政分支的权力。

同年,一对持美国护照的犹太裔夫妻在耶路撒冷生下了一个男孩,老齐弗托夫斯基根据新的法律要求他儿子的护照上的出生国家写明以色列,但被美国国务院拒绝,于是他把美国政府告上法院。

和无数的打到最高法院的案子一样,当案子终于到达这片土地上至高无上的法院的时候,许多年已经过去了,这孩子都可以打酱油了。
这个案子的宪法问题也很“简单”:宪法从来没有说“承认”一个国家是国会还是总统的权力。实际上国会和总统都能从宪法中找到只言片语来支持自己的立场:国会借助宪法第一条授权国会管理与外国的商务,国会说这护照当然是国际商务的一个重要因素;总统则借助宪法第二条给予总统的外交权。

当三权分立的两权争执不下的时候,显然只有第三权,司法权能做最终的仲裁。最初,下级法院认为这是一个政治问题,最好留给总统和国会自己解决。最高法院两年前接管了这个案子,下级法院的这种退缩显然会让联邦政府莫衷一是,罗伯茨执笔的多数意见书相当自信地说:“我们有能力解决这个宪法问题,尽管这个问题并不简单。”(To say that Zivotofsky’s claim presents issues the judiciary is competent to resolve is not to say that reaching a decision in this case is simple.)罗伯茨给予下级法院非常清晰的指示,发回重审。

下级法院接到罗伯茨的指示,考量再三,决定总统的外交权不应当受到侵犯,判决2002年国会通过的法律违宪,小齐弗托夫斯基的护照上到底不能注明为“生于以色列”。老齐弗托夫斯基不屈不饶地把官司打回最高法院,大法官们再次收了他的案子。

在11月3日的庭审中,奥巴马政府的首席政府律师维里利(Verrilli)苦口婆心地劝说大法官们不要触动中东这个最敏感的话题,让各国觉得美国偏袒以色列(他是不是开玩笑?嘿嘿)。而齐弗托夫斯基的律师则竭尽全力地声称护照标注并不意味着美国承认耶路撒冷归以色列所有。

有意思的是,三位犹太裔大法官和索托马约尔组成的自由派站在总统一边,不赞成国会的法律,认为要求政府在护照上标注以色列严重侵犯了总统的外交权。而四位铁杆保守派法官则偏向国会,最后,就和很多案子一样,就变成肯尼迪一人左右最高法院的决定。而肯尼迪一如往常地,立场飘忽不定,让人无法捉摸。

第二个案子耶茨诉美利坚合众国(Yates v. United States)要有趣得多。在这里我们先讨论一下涉及的法律问题,然后再来讨论案情本身。
在互联网泡沫破了之后,美国出了好几个重大的企业财务造假事件,给投资者造成了重大损失。其中安然(Enron)能源公司丑闻最为恶劣,在东窗事发之际,安然的财务部门销毁了数以千记的财务记录,硬盘和电子邮件以掩盖犯罪行为。为了亡羊补牢,美国国会通过了Sarbanes-Oxley法案,对于销毁记录的行为给予特别的惩罚。
当立法者起草该法案的时候,他们针对的显然主要是金融财务里的白领犯罪,但是法案的文字本身写得比较广泛:“有意地销毁任何记录,文档或者有形物体(tangible object)”的行为都会被法律惩罚。

说完法律,再说案情:耶茨是一个在墨西哥湾打渔的渔夫,他有自己的渔船,也有自己的雇员,说白了就是一渔船船老大。某日他在墨西哥湾里捕石斑鱼,收获甚丰,正准备满载而归,却被联邦政府雇佣的佛罗里达州的渔业和环保署官员登船检查(联邦政府经常人手不够而请州的执法部门代管一些联邦执法事务)。当时船上有三千条石斑鱼,经过检查,执法人员发现有七十二条石斑鱼没有达到法律规定的长度(天知道这些执法人员是怎么在三千条鱼里找出七十二条的,难道他们一条一条量?)。执法人员做了记录,把七十二条鱼放进一个桶里,告诉耶茨回港再处理。
回到港口,联邦执法人员再次登船检查,但是这次他们只能找到六十九条不够长度的石斑鱼。这下面完全是超级狗血的剧情,耶茨大呼冤枉,说当初在海上执法人员量鱼的长度的时候,鱼嘴是闭着的,而法律允许鱼嘴张着。你别问我这两者有什么区别,我也不知道哪部法律疯狂到规定鱼嘴的张合,总而言之这是耶茨的说法。
执法人员自然不信,耶茨的一个雇员偷偷告诉联邦执法人员耶茨要他们往海里扔了一些不够长度的鱼,再用够长度的鱼取而代之。估计耶茨平时对雇员也不咋地,这下好了,被员工落井下石了。联邦执法人员一听,这还得了,于是一件本来是罚款了事的案子变成刑事案了,联邦检查官起诉耶茨销毁证据,违反了Sarbanes-Oxley法案,在他们看来鱼当然是有形物体啦。下级法院判决耶茨有罪,监禁30天,保释3年。

耶茨做梦也没想到扔了几条鱼招来了牢狱之灾,他不但不能再当船长,甚至不能捕鱼。如今只得到别人的船上帮忙捕虾,而每次有执法人员登船检查的时候他都必须主动出示自己的“待罪身份”,执法人员自然会更加注意这条船,这下连朋友也不愿收留他了,顿时生计没有了着落。耶茨愤而上诉,然而上诉法院仍然判他败诉。他无奈之下只得入禀最高法院,颇让人意外的是,大法官们居然接了他的案子。

11月5日,最高法院听取了双方律师的陈述。耶茨的律师承认鱼当然是有形物体,但是他强调应当从整体去考虑这个法律,在法律原文里,“有形物体”这个词和“记录”,“文档”出现在一句话里,对“有形物体”更加自然的解读应当是指承载记录和文档的介质,如硬盘,服务器等等。应当说耶茨的律师的陈述是相当有说服力的,但是大法官普遍表示怀疑,因为如此狭义的解读有可能会导致很多奇怪的结果。大法官们如连珠炮般地提出了很多假设性的问题:1)肯尼迪问:如果一个罪犯嫌疑人用一个打字机打了一封含有对其不利证据的信,按你的逻辑岂不是销毁信违反了该法而销毁打字机不是?耶茨的律师说,是的,因为打字机不承载信息,不是信息的载体。2)肯尼迪不依不饶地又问:如果耶茨当时拍下了鱼的照片,销毁胶片是违法而销毁鱼不是?耶茨的律师说,是的。也许你开始想,肯尼迪大法官是不是还生活在打字机和胶卷的时代的时候,金斯伯格大法官跟进问道:难道销毁受害者信件违反了该法律,销毁杀人武器反而不是?耶茨的律师说,的确如此。

当耶茨的律师走下讲台的时候,你能感觉到大法官心存怀疑,不知道狭义解读Sarbanes-Oxley法案会有什么不测的后果。更奇怪的是,一般总是说话极多的斯卡里亚却一反常态地相当沉默,但是很快大家就知道为什么了。

原来他在等着奥巴马政府的律师,而当政府律师罗曼•马丁内斯(Roman Martinez)的律师走上讲台的时候,斯卡里亚突然开火了。

在斯卡里亚看来更大的问题不是什么鱼,不是什么Sarbanes-Oxley法案,而是联邦政府越来越滥用刑事诉讼,无限上纲地挥舞刑事诉讼的大棒威胁普通的老百姓的生活。耶茨算是走运,只被关了三十天,联邦检察官甚至可以求刑二十年。斯卡里亚质问马丁内斯,为何法律给予联邦检察官如此巨大和随意的权力?斯卡里亚越说越生气,想起今年早些时候审讯的邦德诉美利坚合众国(Bond v. United States)一案中,一个大奶小三争风吃醋没有任何严重后果的案子,大奶居然被联邦检察官以违反化学武器公约起诉,最后被关了六年。斯卡里亚怒问:“这两个案子是不是一个检察官办的?什么样的疯子检察官会因为一个渔夫扔了几条鱼而求刑二十年?”

斯卡里亚的好朋友金斯伯格也加入了对联邦政府的质疑,金斯伯格和蔼地问马丁内斯司法部难道不应该给予这些联邦检察官一些指导性意见么?马丁内斯含含糊糊的回忆引来了斯卡里亚更加恼怒的回应:“从现在开始我们要严加检查这些成文法的适用范围到底有多广泛。”

马丁内斯显然是处于被围攻的状态,他极力向让大法官们保证司法部并不会起诉所有鸡毛蒜皮的小案子,他强调耶茨故意指挥手下销毁证据的行为,可是问题在于归根到底这个案子只是关于几条鱼,罗伯茨不无讽刺地说:“你把他说得像是黑手党老大似的。”全场哄堂大笑。阿利托直言相告:你要我们咽下我们很难咽下的东西。

接着越来越多的大法官加入了对政府律师的围攻,马丁内斯左支右绌,极其狼狈。最后还是老大出手,罗伯茨指出了整个问题的核心所在:“按照政府的立场,任何销毁证据的行为,无论是多小的案子,都有可能被求刑二十年。当然了政府律师会说我们不会这样做,但是大法官们不能把整个刑事诉讼的合理度建立在政府律师的许诺上。也许耶茨律师律师的狭义解读在未来会导致很多奇怪的结果,但在大法官们看来,也远远好过政府律师的广泛解读。毕竟,强势政府的滥权,是一个更为严重的问题。大法官们应该很快就会作出判决。

在下一篇文章里,让我们进一步来看看最高法院是如何越来越警惕政府过度刑事诉讼的问题,美国最高法院2014-2015年度报道(七):吹牛哥和银行劫匪的故事。
    责编: H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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