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薪病假7月1日施行 一年至少3天
2015-06-08

加州法律规定,雇员从7月1日开始,一年最少可是享受3天带薪病假。

   加州雇员从7月1日开始,一年最少可享受3天有薪病假,病假原因可延伸至员工照顾生病家属,员工能证明符合请有薪病假条件时,雇主不得以人手不够、无职务代理人,来拒绝员工申请病假。

  下月开始加州将成为全美第二个将有薪病假(Paid Sick Leave)列入法规的州,根据规定,在加州工作30天以上的雇员,不论全职或兼职,从雇佣关系的第90天开始,可向公司申请有薪病假,不论公司规模大小,雇员一年至少能享受3天有薪病假。

  员工每工作30小时就能换取1小时的有薪病假,请假员工只要证明其身体不适合工作,就能够享有该福利,值得注意的一项是,该法案中的病假也包括民众带家人看病,包括孩子、养子、配偶、父母及祖父母等。

  劳工律师郑博仁表示,企业若未提供员工带薪病假,依法员工可获得累积日薪3倍,或250元的赔偿(取其中较高的赔偿金),同时加州劳工局还将依聘雇员工人数,对企业开罚。

  第一次违规的企业,每个员工的罚金为50元,第二次违规每个员工罚金为100元;每次罚金虽以4000元为上限,预估此法案将为650万尚无带薪假的加州员工带来福利。

  该项法案引起很多餐厅及零售商店雇主的激烈反弹,但更多的是来自工会及中低阶层劳工的支持;加州85%是小型企业,这些10人以下的小公司,将受到带薪病假最大的冲击压力,同时加州是全美有关劳工保护法最严谨的州,也是全美劳资诉讼最多的州。
    责编: Lis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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