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公布就业移民签证和非移民签证最终规则
2017-01-07

美国移民局(USCIS)和国土安全部(DHS)发表了一个期待已久的最终规则,以「更新和改进」某些基于就业的非移民和移民签证计划。拟议的规则首次于20151231日在联邦公报上公布。最终规则于2017117日生效。

申请基于就业的移民签证(例如EB1EB2EB3基于就业的移民签证计划)和以下美国非移民签证类别上的移民签证,将受益于移民规则的改变。

E1 Treaty Trader Visa  条约商人签证
E2 Treaty Investor Visa条约投资人签证
E3 Visa for Australians in specialty occupations澳洲公民专业职业签证
H1B 拥有学士或以上学历的特殊职业签证
H1B1 颁发给新加坡籍和智利籍的H1B签证
L1A 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转移签证
L1B 专业知识员工公司内部转移签证

最终规则于2017117日生效,包括美国移民局制定的修订条例,据此将有助于美国雇主资助和保留某些外籍员工,这些外籍员工受益于批准的基于就业的移民签证申请,并正在等待成为合法永久居民。大部分条例已经被遵循来处理签证,该最后规则在书面上给予确定
 
根据Asian American Press和其他来源,DHS正在对其法规做出以下更改:
该规则明确了那些大体上已经适用于外国劳工的DHS政策和做法。这应该使美国移民局在评估请愿书时更加一致和公平。

移民局说,该规则帮助美国雇主雇用和留住申请EB1EB2EB3基于就业的移民签证的高技能外国人员。  
这项规则提高了这些员工发展自己职业生涯的可能性,他们可以接受升职,在公司内部改变目前职位,或者改变雇主,以及寻求其他就业机会。

这使得授予就业签证的外国劳工转换工作更容易,不受雇主撤回或倒闭等其他因素影响。

增加高级外国技工能够保持申请绿卡排期的时间长度。

允许具有E-3(澳洲公民工作签证)、H-1B H-1B1(智利和新加坡公民工作签证)、L-1(跨国经理人签证)或O-1(特殊人才签证)非移民身分的高科技员工(包括适用于任何宽限期内)在以下情况下申请就业许可:   

是获批的I-140表格申请的主要受益人;


其排期没有获得移民签证的发放;


可以证明存在令人信服的情况下,DHS可以自行决定颁发就业许可。

这种就业许可只能在有限的情况下更新,并且必须每年申请延长。
E-1(贸易商签证),E-2(投资人签证),E-3L-1TN(墨西哥和加拿大公民工作签证)非移民签证申请人设定两个长达10天的宽限期,为其准备开始在美国工作、离开美国或以其他方式维持合法身分提供充分时间。


如果高科技员工在工作许可有效期之前失去工作,将有连续的、长达60天的宽限期,以便他们可以更容易地寻找新的雇主,以及延长非移民身分。

对于按时申请续期EAD(工作许可文件)的个人,自动延长就业许可文件(EADsI-766s表)的雇用授权和有效性。

移民局无须在提交工作许可申请(I-765)90天内裁定结果,如果未能在90天内处理I-765,则签发临时EAD

根据AC212000年美国二十一世纪竞争力法案),如果I-140申请获批或调整身分申请的时间在180天以上,如果雇员希望在类似领域工作,就允许雇员为另一雇主工作。可以由来自美国的不同雇主或基于自雇工作的雇主提交申请来完成。DHS建议修改规则,以禁止在I-140移民签证申请被撤销的情况下批准移民调整身分申请。然而,根据拟议的规则,自动撤销应不那么频繁。这将包括自I-140批准以来初始请愿雇主已经停业的情况。移民签证申请人将必须在可移植性案件中填写I-485补充表格以及新工作的详细信息,并满足可移植性要求。
    
H1B签证持有人也可以从可移植性中受益, 可以连续更换H1B雇主申请,只要H-1B可移植性申请符合H1B签证要求和延期逗留,技术工人将获得工作许可。

持有H-1B签证的人如果获得批准的I-140移民申请,并且在移民签证被授权发放的一年内申请移民调整身分或移民签证,则留在美国的时间可以超过通常六年的最大期限。

最终规则的完整副本可在联邦注册网站上找到。 最终的移民法规大体上澄清了现有的做法,应该对美国的许多移民有所帮助。
    来源: 看中国 责编: Kit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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