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一女子花钱请人冒充母亲 盗走亲妈4套房(图)
2015-05-19


王女士和母亲的合影

六旬老人徐太婆的4本房产证和身份证都被女儿王女士悄悄拿走,女儿先后花钱请不同的人冒充母亲,到公证处办理委托公证,从银行骗取贷款77万元。徐太婆起诉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确认过户登记违法,并请求撤销过户登记。昨日,成都商报记者获悉,一审法院审理判决房管局过户登记违法,但因保护善意第三人不予撤销。最近,成都市中院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2011年4月18日,徐太婆家中突然来了两名担保公司的工作人员,说其女儿王女士向银行贷款不还,担保公司准备执行她的房子。“房产证一直在保险柜里放着,从来没去过户,更没办过贷款。”徐太婆当时就蒙了,但后来对方告诉她,“房产证几年前就被王女士拿到担保公司抵押了,保险柜中的房产证是假的”。

随后,徐太婆报警。而前几天,王女士已经不知去向。

据徐太婆介绍,这4套房屋是1997年拆迁时获得的补偿房,其中1套是自己凑钱从亲戚家买过来的。在这之前,自己一直靠务农和蹬三轮车做点小生意为生,拿到房屋后,她将房屋简装后出租,靠租金维持生活。她的女儿王女士1974年出生,从小有癫痫病,初中没毕业就辍学了,后到处打零工。成年后和出租司机王师傅结婚,并生有两个儿子,后来离了婚。

目前公安机关已经立案侦查,王女士作为犯罪嫌疑人被网上追逃。据徐太婆的代理律师分析,王女士目前涉嫌盗窃和伪造国家印章等多个犯罪。

调查显示,徐太婆位于成华区西林小区的4套房屋,在2005年~2009年被其女儿抵押给银行以取得贷款。

她这样一步一步把亲妈的房子盗走

房产过户需要的证明她都办到了

找假妈、办假证办到了真公证

2005年8月24日,王女士找人假冒徐太婆。不久,“徐太婆”和王女士向市房管局提交了身份证、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买卖合同、房屋买卖过户申请等资料,申请办理过户登记,市房管局将该房屋过户登记给了王女士。两个多月后,王女士又将该房屋“转卖”给了陈秀蓉,并办理过户登记,陈秀蓉向交行成华支行办理按揭贷款12万元,并将该房屋抵押给了交行成华支行。

几年之后,成都市房管局要求委托房屋变更登记需要办理公证。2009年6月,王女士用假证换出了徐太婆的3本真房产证,同时偷来了徐太婆的第一代身份证。手续准备齐全后,再找来一个和亲妈长相近似的“假妈”,用真妈的身份信息加假妈的照片办了一张假身份证。一切准备就绪后,王女士带着假妈到蜀都公证处办理了委托公证,公证“徐太婆委托邝莉群将自己名下的2套房屋卖给女儿王女士,并全权办理房屋过户等一切手续”。

公证处办理委托公证后,王女士于2009年6月29日和7月8日先后取得母亲名下的2套房屋产权,随后向中行和农行办理按揭贷款,共计贷款41万。

徐太婆的最后一套房子在一个月后的7月28日,被王女士用同样的手法盗走,最终“卖”给了刘志彪,2010年9月28日,以刘的名义从交行按揭贷款24万。

靠“假妈假证”盗走的房能物归原主么

法院:所依据事实不具真实性,转移登记行为违法

徐太婆向法院起诉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请求确认过户登记违法,并撤销过户登记。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市房管局审查程序合法,审查行为并无不当。市房管局基于对公证书合法性有效性的信任,确认徐太婆身份以及委托事实,应视为市房管局已经尽到了审慎合理的审核义务。但由于作出转移登记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不具有真实性(即申请人不具有真实性),故房屋转移登记结果错误。

但第三人取得房产证后,将房屋产权抵押给了银行,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抵押权人是受法律保护的善意第三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一审法院最终判决,确认市房管局的转移登记行为违法,驳回徐太婆的其他诉讼请求。

徐太婆不服提起上诉,成都市中院经二审审理后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被假证明骗过的三方是否需要担责

公证处

已尽合理审查义务

昨日下午,成都商报记者采访了蜀都公证处相关负责人杨德惠。据杨德惠回忆,事发时,冒充委托人的申请人提交的是一代身份证,而一代身份证的防伪技术低,只有身份证上的荧光字母可以识别,凭肉眼很难识别出真假。而申请人提交的假身份证上的照片是在场人假徐太婆的,公证员在无法识别身份证真伪的情况下,无法识别委托人的真伪。

杨德惠还表示,公证机关是否担责,取决于自己是否尽到了合理审查义务。在本案中,蜀都公证处在当时的技术条件下,已经穷尽了相关的审查手段,已经尽到了合理审查义务。按照法律的规定,尽到合理审查义务的公证机构无须担责。

房管局

程序合法,审查行为并无不当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市房管局审查程序合法,审查行为并无不当。市房管局基于对该公证书合法性有效性的信任,确认徐太婆身份以及委托事实,应视为已尽到审慎合理的审核义务。

银行

善意取得房屋,受法律保护

一审法院指出,在此四个案件中,第三人在取得房产证后,因贷款的需要将该房屋抵押给了包括农行青羊支行、中行青羊支行等在内的贷款银行,银行行依法取得了该房屋的抵押权。抵押权作为其他物权适用善意取得,贷款银行善意取得诉争房屋的不动产抵押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房子要不回来,受害人该怎么挽回损失

可用部分房产抵债再请求变更过户登记

“虽然行政诉讼没能直接撤销违法登记,但两级法院确认了登记违法这一事实。”徐太婆的律师蒋健称,下一步会通过民事诉讼,向包括公证处在内的、这一系列过程中存在过错的主体主张民事责任,“也不排除通过行政救济途径,申请相应赔偿。”

对徐太婆的遭遇,有律师提出建议,建议房屋的真正所有权人徐太婆可以拿出部分房产来代为清偿银行债务,从而解除抵押登记,随后在房屋产权处于没有瑕疵的干净状态时,再请求房管局变更过户登记,将房屋产权拿到手后,向相关责任人和单位要求赔偿。


截至5月18日18时,成都商报的8个“破解证明之难”微信群及微博、热线等渠道共收集到读者的2000多条咨询信息,涉及户籍、社保、房产、计划生育等多方面问题。同时,自5月14日起,成都商报还联合成都市政务服务中心开展“破解证明之难”活动,旨在进一步缓解市民办证难、办事难。2000多条读者咨询疑问,将全部提交成都政务中心,本周内分发至各相关部门。相关回复将在微信群中予以公布,敬请读者关注。


省司法厅:

办律师执业证

无需公证“无犯罪记录证明”

日前,成都市政协常委,四川广力律师事务所主任蒲虎律师介绍,律师行业同样存在“不必要的证明和手续”。目前,他已向市政协提交了“关于办理律师执业证取消无犯罪记录证明的建议”(成都商报昨日报道)。蒲虎表示,办理律师执业证需要无犯罪记录证明的规定,使申请人须先回到户口所在地办理户口所在辖区内无犯罪记录证明,再到经授权的公证处办理全国范围内无犯罪记录的公证书,而此项公证只是口头询问有无犯罪,申请人个人书写一份承诺后,公证机关即为其开具证明,并无实际证明行为,因此并不能起到实际证明意义。

昨日,四川省司法厅法制处(行政审批处)副处长陈梅回应成都商报记者,对无犯罪记录证明进行的公证其实是不需要的,我们要求申请人出具公安网联网查询后的信息,而不是单个辖区里的。

那么有没有可能把申请人提交“无犯罪记录证明”的方式,转变为由所申请的单位和公安联网进行查询审核?陈梅回答,目前是做不到的。因为,这需要我们和公安信息网联网,搭建一个平台。

问/答/录

身份信息不符,办不了银行卡

@刘女士:我现在叫刘雪,曾用名字“刘芸秀”办理一代身份证及银行卡,而户口簿上的曾用名却是“刘云秀”,可能是户口迁移时出了错。现在需要办理该银行的工资卡,就得先把之前的信息进行更改,银行以原身份证姓名与户口信息上的曾用名不符为由,不给办理怎么办?户口簿上的“曾用名”能不能改呢?

@公安部门:可以与相关银行进行协调,用之前办卡的身份证将原有银行卡注销,再用新身份证办理新的银行卡。如果是户口簿“曾用名”栏录入错误需要更改,可以通过各部门的档案调查,查到错误是在哪一步发生的,并到相应部门进行更正,由于户口发生过迁移,此过程会较为繁琐,难以核实。警方提醒,尽量不要使用有效身份证之外的名字或者曾用名进行活动,以免添加不必要的麻烦。最后,发现身份信息有误时,越早勘误越好。

@刘女士:昨日中午,办了一年没办下来的工资卡,终于办下来了,感谢!
    责编: Am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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