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官“越狱” 周永康在牢里要蹲多久
2015-06-17
2015年6月11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周永康受贿、滥用职权、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进行了一审宣判,认定周永康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周永康当庭表示,服从法庭判决,不上诉;表示认罪悔罪。
   
    周永康现年72岁,在2012年11月的党代会上离职。如果在服刑期间表现良好,按照现行法律,无期徒刑的常规减刑幅度,最快也要在14年左右经过多次减刑获释出狱。按照这种计算方法,周永康要在2026年86岁时出狱。  而这种刑期的预测方法仅仅是对一般的刑事犯而言,不包括政治犯以及贪官。事实上对于一般的贪官而言,刑期远远短于14年,一般在入狱五年左右获释出狱——一种只有贪官才能享受的“越狱”手段。
   
   这种“越狱”常常通过三种方式,减刑、假释,以及暂予监外执行,后者主要指保外就医。从司法实践中来看,服刑官员获得上述机会的比例远大于普通罪犯。
   
   福建省原省委副书记石兆彬、福建省委原宣传部长荆福生、北京市原市委书记陈希同、原政治局常委陈良宇等人都得到这一“待遇”。陈希同1995年因为王宝森事件而东窗事发,被撤职、“双开”、入狱,但到1998年才正式被判有期徒刑16年;六年后,2004年他“保外就医”。 陈良宇落网不过三年多,判刑后受到保释到杭州静养。近年来最有名的要属“中国烟草大王”褚时健,1999年被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后减刑为有期徒刑17年,2002年保外就医,承包了荒山,如今把“褚橙”卖得风生水起。
   
   与“保外就医”相比,减刑现象在高官服刑中更普遍。《瞭望东方周刊》曾报道,中国在押犯每年至少有20%至30%获得减刑,而官员获减刑的比例则达到70%。远远高出平均值。
   
   按照之前《刑法》减刑规定,除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没有故意犯罪,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后,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后可依照《刑法》规定继续获得减刑。”在这种模式下,死缓罪犯最快能在12年左右出狱。
   
   正因如此,2011年施行的刑法修正案,规定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和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但涉及到官员的贪污受贿罪不在限制减刑之列,引起外界争议。
   
   获得狱中减刑,需要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视,接受教育改造,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前中国足协副主席杨一民、中山市原市长李启红、温岭市原市长周建、浙江省政府原秘书长冯顺桥就因为“在服刑期间表现良好、积极,各项(硬性指标)符合条件,获得减刑。
   
   曾经在十多年前名动全国的湖北天门“五毒书记”张二江,2002年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由于在狱中写了四本书,多次获得减刑,在2010年底提前出狱。曾是政坛明星官员,最年轻的国家统计局局长邱晓华因牵涉上海社保案而落马,庭审中却以重婚罪被判两年。不过在监狱待了半年就重获自由,“狱中每天一篇短文,出狱后结集为《中国经济新思考》”。
   
   不过,监狱腐败、司法腐败等问题让减刑存在诸多漏洞。健力宝集团原董事长张海的狱中“减刑指南”就囊括了向警察购买犯罪线索转手“举报”;1人佯装越狱,多人举报立功;冒名骗取专利立功······同样因为监管漏洞和腐败,当年成都市金牛区原副区长马建国,福建省原宣传部长荆福生入狱后可以不穿囚衣,不吃囚饭,回家过夜、外出会友,甚至去酒楼赴宴时还要警车接送。
   
   目前中国在押犯每年至少有20%至30%获得减刑,而官员获减刑的比例则达到70%,远远高出平均值。究其原因,就在于贪官虽然倒了,但是“百足之虫、死而不僵”,他们仍然有同事、部下、亲属在位,通过权力、金钱和各种关系,帮助贪官减刑、假释和保外就医,早日出狱。
   
   与这些曾经的官员相比,弱势群体罪犯受减刑、假释奖励的概率偏低,存在不容忽视的问题。通过对某市监狱弱势群体罪犯2000年至2003年减刑、假释情况进行调查,统计结果显示:老病罪犯163人,获得减刑、假释奖励的仅26人次,占总数的15.95%,占三年减刑、假释罪犯总人数(2370人)的1.09%。粗略统计,其他弱势群体罪犯三年来约有480人;而获得减刑、假释奖励的罪犯仅40人,占总数的8.33%,占三年减刑、假释罪犯总数(2370人)的1.68%。
   
   即便如此,这条贪官减刑的潜规则也不会轻易被打破。而对于政治犯这条规则有时并不一定适用,“人治”的色彩更为严重:对于一些“草根”政治犯,可以不予减刑长期关押,甚至关押到死,如:李旺阳、王炳章等;而对于出生“贵胄”的政治犯,却不在此例。
   
   尽管中国政府,从来不承认监狱中关押了政治犯。究其原因,1997年的新刑法已经把政治罪名如“反革命罪”刑事化为“颠覆国家政权”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其主要目的在于企图避免受到来自国际社会的“人权指责”。而在最近一个时期,更是避免触及上述两类罪名而将政治罪名污名化为“扰乱社会秩序罪”乃至“诈骗罪”等等。众所周知,周永康是以政治原因入罪的,但是罪名却冠以受贿、泄密等等。估计令计划也莫能慨外。
   
   但是,毕竟“瘦死的骆驼比马大”,对于这些曾经满布瓜蔓“死不了”的政治人物当权者还是有所顾忌的。中共执政当局出于各个方面的政治考量,对于他们虽然没有“大赦”,但是也会在一定时期以后也会给予变相“大赦”——1981年,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十名主犯判决,张春桥和江青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伍修权曾撰写长篇回忆录《回忆与怀念》,透露了量刑和宣判的内情:
   
   “死缓”二年以后怎么办?当时我们也有个初步设想。于1983年1月25日,对两案主犯宣判整两年以后,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发表了一项“裁定”,宣布“对江青、张春桥,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并说张春桥在“死缓”期间“无抗拒改造恶劣情节”,其实,还应该说“也无接受改造实际表现”,但为了给他们减刑,也只能那么说。江青谈不上“悔改表现”,但以这样用词讲究而巧妙的理由为她改刑:“没有以极端的方法抗拒劳动改造。”
   
   此后,包括江青、张春桥以及其他人如邱会作等等均因为身体原因先后被保外就医。
   
   由此看来,周永康即使不是以政治罪名入罪,对于这样曾经的“贵胄”,按照惯例大约不超过八年就可以回归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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